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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第25期 著作权法的历史演变

2014-05-17 中国民商法律网

版权编号:BQ-中国民商法律网-2014051701;本文授权《版权保护倡议书》成员转载。其他媒体如需使用,务请联系获取授权。


>>>导语

自从1710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国《安妮法》颁布300年以来,在技术进步和社会效率两个巨大的轮子的推动下,人类的作品传播途径,由纸制图书这样一个单一的介质,发展到了数字技术,乃至互联网技术这种高科技时代。著作权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著作权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的一个重要力量。

“著作权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并非虚无,正如中国几千年的法文化,真真实实地存在过。清末修律,正是一个法律近代化的一个新起点。100年来,中国的法律,有着很多不可言状的过去……”

尊重著作权权既是对私权的有效保护,又是对公权的有效保护。中国目前在版权保护的水平方面,特别是社会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但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欧美发达国家也经历了版权制度从不成熟到成熟这样一个过程。

>>>《安娜女王法》

1709年,英国颁布了《安娜女王法》(亦译作《安妮法》),率先实行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安娜女王法》为现代著作权制度奠定了基石,被誉为著作权法的鼻祖。

•内容简介

17世纪末,一场轰轰烈烈的舆论运动在英国展开,该运动旨在保护印刷自由和促进著作权。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诞生,全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因为在位的是安娜女王,为了简便,又称《安娜女王法》。作者权利和出版者权利是《安娜女王法》的核心。该法明确了作者的权利和出版者的权利,并对这两种权利进行了协调和平衡,以共同促进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该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自印刷、翻印或者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创作有益于社会的作品。这部法律明确指出,作者是第一个对作品享有权利的人,这种权利应当受到该法的保护。出版者或者书商对他们印制与发行的图书享有翻印、出版、出售等专有权;作者对其已经印制的书在重印时享有专有权,对创作完成但尚未印制的作品,也享有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专有权。该法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14年,自作品出版之日起计算,14年期满而作者尚未去世的,可延长14年。《安娜女王法》侧重对出版商利益的保护,以致于长期以来人们将作者权利也视为“版权”,将规范著作权的法律称为版权法而不是著作权法,但该法实现了从出版者权利到作者权利的飞跃,标志着作者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时代即将到来。

长期以来,《安妮法》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当我们深入《安妮法》的制定背景,重读《安妮法》的内容时,却会发现:当时还不存在“版权”观念,作为版权保护对象的“作品”尚未诞生,“版权”一词还没定型。《安妮法》的真正目的在于遏制书商公会垄断地位,规范图书交易秩序;保护作者,鼓励创作,促进知识;协调各方利益,维持社会稳定。“《安妮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论断不过是后人将自己的版权观念强加给《安妮法》的结果。但是,《安妮法》中作者的亮相、促进知识的提出,仍是版权史上的重大事件。

>>>《联邦著作权法》

1790年,依照《安娜女王法》的模式,美国制定了《联邦著作权法》

•内容简介

这是第一个保护的书籍,地图和其他原始资料的著作权法。其权利仅授予美国公民,这一规定一直持续到1891年。主要是因为诺亚韦伯斯特一直以自己的身份不断工作。

该法规定,“任何地图,图表,书籍或在美国已经印刷的书籍,其作者作为一名美国居民....应具有唯一的权力和自由印刷、翻印、出版和售卖这类地图,图表,书籍或书籍的......“

该法还适用于地图,书籍或已竣工但尚未公布的图表。

这部著作权法给予的保护期限为14年,另外还有14年的使用权。

根据法律对违法者的约束:“不得放弃一切,每一个副本……和所有和每片……作者或所有人……应立即销毁一样的文件。”

另外,“罪犯也应被没收其盗版物,并为须在他或她身上找到的盗版总和支付50美分......”权利受到侵犯的原作者可以提起诉讼“....在美国的任何一个法庭.... 在得知版权被侵犯后的一年内......”

>>>《著作权法》(法国)

在英国《安娜女王法》的影响下,法国在1777年路易十六时期曾颁布过6项关于出版印刷方面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法国大革命以后,著作权被提高到了人权的高度,1789年的《人权宣言》规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格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应负责外,作者可以自由的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随后1791年《表演权法》颁布,1793年《作者权法》开始关注作者的精神权利,著作权法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

在英美强调版权的普通法系确立的同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强调人格权的大陆法系也诞生了。1793年法国颁布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而且还注意强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内容。该法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

>>>我国的著作权法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诞生,中国才可以说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第一次以成文法形式、条款章节布局、不同层次的法律术语、私法类型的体系,勾勒出了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完整而又因时因地制宜地将西方著作权保护理念移植入中国,开创了中国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崭新局面。《大清著作权律》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理念深刻影响着此后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的著作权立法,为20世纪初变革中的中国确立著作权观念、树立公民著作权法律意识起到了奠基性作用,为封建帝制结束后的中国著作权法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可以说,《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著作权立法史上一座里程碑。回望中国百年历史的时候,我们发现,《大清著作权律》的颁行,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这部法律仍能为我们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相关制度提供有益借鉴。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全球关注的版权问题也提到了中国的日程上,著作权立法开启了新的历程。

经过11年的艰苦努力,1990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揭开了我国新的历史时期著作权保护的新篇章。

具体而言,现行著作权法律主要由“一法、四条例、两办法”构成。一个主法,1990年著作权法(于2001年第一次修订和2010年第二次修订);四个条例,即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两个办法,即2003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5年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学界认为,迄今为止,中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著作权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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